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关于进一步明确 建筑起重机械参建各方管理职责的通知

2023-10-2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参建各方履职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安全事故,现将《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及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定中   参建各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职责梳理汇总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代建)单位安全首要责任

(一)建设(代建)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负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

(二)建设(代建)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履行下列 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 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代建)单位应 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预埋件戎相关支撑体系的设计、施   工需建筑设计单位配合复核、验算、确认的,建设(代建)单位   应牵头协调解决;督促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施工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拒不整改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 安全隐患,建设(代建)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责令施工 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立即停工整改。

二、施工单位安全使用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 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 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综合考虑不同施工阶段的工程结构特点与施工进度、计划最大使 用高度、最大吊装(载重)重量、本地区气候条件、周边作业环 境、计划安装设备数量、设备作业范围、设备有效使用年限是否 满足工期等因素的影响。

2.施工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审核安装单位制 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 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进行查验,确保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设备安全装置及主要机 构安全可靠;审核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拆告知资料,确保资料真 实、有效。

5.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施工,向安装单位提   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安装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进行验收;基础不符合   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基础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应由   制造厂家确认或组织专家论证。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环节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 全职责:

1.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加降节、附着作业,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单位应派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机管员会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对整个安 拆过程实施现场监控,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包括首次安装检测和 定期检测。

3.建筑起重机械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组织出 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施工单位应委托 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墙装置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 求的,其附墙装置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 确认或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 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项目监管的质量安全机构办理建筑起 重机械使用登记。

2.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起重 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3.施工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使用情况,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 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施工单位应立即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出现故 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施工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 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检 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格。施工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 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 理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督 促施工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项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审核下列起重机械相关资料:

1.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监理单位应履行

下列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应检查进场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构配件,确保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设备安全装置及主要机构安全可靠。

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建筑起重 机械的基础施工,确保基础施工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满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需要。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加降节、附着作业时,监理单 位应进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的安拆监控人员、建机一体化 企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到位履责,落实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

4.项目安排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时,监理单位应核查检测机构证件、技术资料和检测人员配备情况;检测后应督促施工

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5.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建筑起重机械基 础、安装、拆卸、加降节、附着作业等个环节的验收工作,确保 验收程序、资料与实际相符并符合相关要求。

6.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 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落实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

7.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直接责任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是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 卸、维修、保养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

机械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技术、安全 管理体系,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设立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并组建专业技术队伍,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工种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任务。严禁未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未取得起重设 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他人的资 质(资格)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环节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履行下列安

全职责:

1.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

责任。

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确保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机械有齐全 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设施装置,且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地 政府有关规定。不能出租淘汰、超限和不达标的设备。

3.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安装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向 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 提供相应资料,产权变更须办理注销并重新备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环节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告知项目质量安全机构,并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审核合格的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 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按规定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

3.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加降节、附着作业,按规定配备足 够的安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并确保作业人员均为持证人员, 安拆前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 施工技术交底,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安全技术 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 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 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和移交。

5.建筑起重机械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机一体化企业应 按规定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建机一体化企 业应及时配合整改。

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建机一体化 企业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参加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本地区工程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

2.严格按合同约定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

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 养,并做好记录存档;对进场或转场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检测单位安全检测责任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测单位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应具备 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

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三)检测机构发现受检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检测单位整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对 整改不合格的的受检设备,检测机构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按 规定上报项目监管的质量安全机构。

六、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认真履行上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职责,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国家、 省、市各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中各项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规定,加强安装拆卸和日常使用过程管理,   共同稳步推进建机管理水平提高,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我站将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 格处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