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28日印发,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住建部有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管理工作要求,本《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市建设局在对原《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充分评估和研究基础上,参考借鉴广州等地市做法,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办法》分五章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明确专家的定义,即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中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对专家及其论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专家库建立。明确超危大工程类别(共12项)、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任期、信息变化的申报更新、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不准进入市专家库。。
(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明确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组成、邀请外地技术专家要求、专家的回避制度、有关责任单位的论证工作职责、专家论证的主要程序及专家论证报告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市、区质量安全机构负责对参与论证的专家和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家诚信档案,规定了记入专家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市专家库专家资格的情形。
(五)附则。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78号)同时废止。